2011年注税考试《税法二》预习辅导_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
大纲:
(一)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基本规定
(二)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一、减免税优惠的基本规定:7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与房产税一样)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与房产税一样)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与房产税一样)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加工用地、生活用地、办公用地不免税)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征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2.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3.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二、特殊规定:35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①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②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
(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十五)林业系统用地
1.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暂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
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某林场处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内,共占地2万平米,其中办公占地0.3万平米,职工宿舍占地0.1万平米;育林地1万平米,运材道占地1万平米,林中度假村占地0.6万平米,企业所在地城镇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1.2元。该企业全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A.0.72万元 B.1.08万元 C.1.2万元D.2.4万元
【答案】c
【解析】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0.3+0.1+0.6)×1.2=1.2(万元)。
(十六)盐场、盐矿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矿山企业用地
1.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八)电力行业用地
1.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2.水电站的发电广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 ,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九)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十)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二十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信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二十三)民航机场用地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
(二十五)军队、武警部队系统用地
1.军办、武警办企业(包括军办集体企业)的用地、与地方联营或合资的企业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于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用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于军人、武警人员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武警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军队、武警部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专为军、警内部服务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六)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