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哪些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代收代缴: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收回后:
(1)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2)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3)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四、零售应税消费品
1.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
五、批发销售卷烟
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批发对批发,不交)
2.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3.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