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消费税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销售价格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或者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销售价格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
| ①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高于 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
| ②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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