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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造成的原材料损失进项税是否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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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造成的原材料损失进项税是否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